西财大后勤发〔2019〕1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4月30日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5月5日印发
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资源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191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高教司[2003]143号)、《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职工住宅房屋除外)。无论该房屋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改革学校现行的公用房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划、定额配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坚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房面积均指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庭、走廊、阳台、楼梯和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2.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批各类公用房定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4.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的特殊问题、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除计划等;
5.对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议;
2.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为学校公用房使用单位,成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公用房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分类与配置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工作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等五大类。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包含教学用房、实验用房和教师教学工作用房。教学用房指各种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室、智慧教室等专用教室,体育训练馆、操场及其附属用房等。实验用房指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包括仪器室、陈列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教学实验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分配标准》(附件1)执行。教师教学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的教研室用房,定额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用房分配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用房包括引进人才用房、科研团队用房、学科建设用房、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及研究所用房等。科研工作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用房分配标准》(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学校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试卷存放室、报告厅、会议室、文印室、监控室和库房等。党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办公用房分配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含公益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档案馆、校友馆、综合成就馆、报告厅、视频会议室、广播室、教师休息室、教职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校医院、浴室、地下车库、自行车棚、门卫室、收发室、卫生间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指配电房、交换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房屋以及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产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沿街门面房、校内出租房、校内超市等,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定额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后勤管理处每四年核查一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核算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经后勤管理处核定面积,办理《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使用许可证》后,交付归口职能部门或各单位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各类公用房分配标准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1.普通教室(含考研自习室),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2.公用实验用房,计算机教室等专用教室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3.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由所属二级学院统一管理;
4.科研工作用房由科研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5.语音室由外国语学院调配管理;
6.学科建设用房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调配管理;
7.党政办公用房、学校各类会议室、报告厅、档案馆、综合成就馆用房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8.图书馆房屋(含考研自习室)由图书馆管理;
9.校友馆由合作发展处负责管理;
10.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11.礼堂及所属房屋由团委负责管理;
12.学生公寓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13.教职工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分别由工会、校团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管理;
14.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15.除学生食堂外,校内外经营性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16.其余公用房按其用途由各相关单位或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面积,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所用的办公用房具体分布、用途、内部调整等相关情况,如实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学校建筑物上树立、悬挂宣传广告牌,在楼内、楼顶、楼侧加装广告、通讯设备和其它商业性仪器设备等,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交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为避免资源浪费,凡是闲置两年以上或陈旧设备、报废仪器设备长期占用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屋和设施,并优先由各单位另行分配。未收回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将不再受理其用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制定公用房使用方案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周转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适应学科、机构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有关资料(立项、批复、审计报告、图纸等)、房门钥匙移交后勤管理处,办理基建转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正式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维修、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般的维修、装修项目,各单位应事先将维修、装修方案送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对严重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风格的扩建、改造、装修项目,经后勤管理处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入股、抵押、联营、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 60 元/㎡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 6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审批私自改造、装修公用房的,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的装修、改造工程,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得办理审计、资产入库及报销手续,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将其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若有不一致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分配标准》
2.《西安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用房分配标准》
3.《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用房分配标准》
4.《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5. 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使用证
附件1
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分配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教学实验室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合理、高效使用教学资源,根据学校现有资源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实验用房、专业实验用房和专业共用实验增补用房。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学科性质等因素计算基础定额。
第四条 全校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按教学工作量核定其面积。其中,全年工作量(全年实验人时数)等于各课程实验人时数的总和。学生实验定额面积为4 m⟡/生,每2学时为1个实验段,每4 m⟡教学实验室学年安排人时数计算方法为:1人×2学时/段×实验段数/周×实验周数/学年。见表1所示。
表1 每4m⟡教学实验室学年应安排实验人时数
课程类型 |
每实验段 安排学时数 |
每周安排 实验段数 |
学年安排周数 |
学年人时数定额 |
公共基础课实验 |
2 |
8 |
30 |
480 |
专业课实验 |
2 |
5 |
24 |
240 |
根据表1标准,公共教学实验用房面积(m⟡)=(全年工作量/480)×4
专业课实验用房面积(m⟡)=(全年工作量/240)×4
人文社科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用房面积计算方法为:设定调节系数0.5,其用房面积(m⟡)=0.5×(全年工作量/480)×4。
第五条 模拟法庭、电视制作及演播室等专业用房、大型仪器设备和其他特殊用房,不计入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面积中。此类用房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按照有关标准决定配置。
第六条 实验教学用房采用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定期调整。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用房分配标准
第一条 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教研室及教师教学工作用房的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为方便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结合教学工作实际,为所有专职任课教师配置教师教学工作用房。
第三条 各学院在配置办公用房时,须充分满足教师教学工作和教研室教学研讨活动用房需要。
第四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用房按2.5 m⟡/人核算,其中,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用房分配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发展,合理分配科研用房,优化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依据学校科研用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科研工作用房指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科研基地用房、科技创新团队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验室建设用房、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用房。
第三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四条 学校为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次人才配置专用科研工作用房。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人才工作用房以各学院在职在岗教授(含双肩挑人员)、博士人数为基数,按表1定额标准配置。其中,引进人才按《西安财经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西财发〔2018〕1号文件界定)。
表1: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定额标准表
人员 类别 |
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陕西省“千人计划”、“领军人才”、“三秦学者”入选者 |
二、三级教授陕西省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
教学名师和硕士生导师教授 |
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
博士和非硕士生导师教授 |
定额面积(m⟡/人) |
30-50 |
20 |
15 |
10 |
5 |
教授、博士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配置时,如有重合,则按最高标准配置,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科研基地用房包括基地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客座研究人员办公室和仪器设备用房等。为了保障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核定配置定额,详见表2。
表2:科研基地用房定额标准表
基地类别 |
省部级 |
校 级 |
定额面积(m⟡/个) |
70 |
35 |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部门实际,统筹安排科研用房,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二级学院因科研工作需要超标准用房,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科研处组织论证通过后,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配置。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办公用房分配标准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15]1号)和《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办公用房的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三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学校各类党政机构和二级学院行政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学生活动室等,依据上级有关要求、人员编制、性质、专项服务等因素计算基本定额,超定额用房原则上予以收回。
第四条 党政办公用房调配的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分配。
表1: 党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表
职级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科以下 |
定额面积(m⟡) |
36 |
32 |
18 |
12 |
9 |
第五条 各学院的行政辅助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资料室(含阅览室、试卷存放室),根据各学院的在岗职工数(以人事处在编数为依据)核定。
表2: 党政办公辅助用房定额标准表
教职工规模(人) |
≦50 |
51-80 |
≧81 |
行政辅助用房定额(m⟡) |
80 |
120 |
160 |
第六条 党政机关特殊服务用房(试卷保密室、监控室、专用档案室、谈话室等),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要求由学校审批核定。
第七条 机关、教辅单位原则上不配置专用会议室,确需安排的,由学校审定,多部门公用。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公用房使用证号:
20 号
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使用证
发证单位(盖章):西安财经大学后勤管理处
发证日期:20 年 月 日
公用房使用权人(单位) |
|
公用房坐落 |
|
总间数 |
|
总建筑面积(㎡) |
|
总使用面积(㎡) |
|
公 用 房 状 况 |
幢号 |
房号 |
结构 |
房屋 总层数 |
所 在 层 数 |
使用面积(㎡) |
设 计 用 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变更情况摘要 |
|
日期 |
坐落 |
种类 |
原状况 |
现状况 |
确认 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房平面图:(见附图)
注 意 事 项
1.本证是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使用权的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归西安财经大学所有。
2.公用房变更(种类包括:使用性质及功能变更、使用权人变更、房屋结构变更),经过审批,由后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签章确认。
3.除发证机构及填发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4.房屋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核查使用权时,房屋使用权持证人(单位)应出示此证。
5.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