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02 点击数: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供热有关单位:

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去年1115日调整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但在低保户热价优惠、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超高建筑物热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为了更好地落实好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维护广大用热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文件精神,供热分为:

(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平方米·×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吉焦或0.112/千瓦时(44/吉焦或0.16/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

二、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薄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

三、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四、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五、集中供热是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供热质量,全力保障冬季正常供暖秩序。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

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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