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现有空置住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用于优先解决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及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具有过渡性、周转性,产权属学校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周转住房用于符合周转房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原则上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承租人不得将周转房用于经营或违法违规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为确保周转住房的流动性,周转房实行“只出租不出售”的政策。
第二章 租赁对象、租赁条件
第五条 租赁对象和租赁条件
(一)租赁对象:在学校新老校区均未购房、未分得周转房(含单元房和单间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
(二)租赁条件: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和特聘人才,可申请租赁单元房或单间房屋;
2.非引进人才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均未购买福利性住房的已婚人员,可申请租赁单元房或单间房屋;未婚人员,可申请租赁单间房屋。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一)租赁期限从首次租住之日起计算,租赁期不超过4年。期满后,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新政策考虑是否申请续租;
(二)租金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收取(单元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间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租金由后勤管理处造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入住半个月以内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期满确需续租时,新的租赁期租金按学校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七条 租赁程序
(一)租赁申请:凡符合周转住房租赁条件的人员,申请时须如实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周转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一),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及配偶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再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双职工只可单方提出申请;
(二)挑选住房:周转房的挑选办法按学校相关会议通过的当年《西安财经大学周转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执行。
(三)办理入住:承租人领取周转房钥匙时须向学校交纳住房保证金(单元房保证金为10000元;单间房屋保证金为50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住房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其承租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学校管理及按期交回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八条 承租人可对周转房进行简单装修,装修前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备案。装修时,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装修规定,禁止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禁止改动上下水及暖气、天然气主管道等配套设施。若承租人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或拆改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学校将扣除其全额住房保证金,并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收回住房,由此造成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负。
第九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周转房内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物业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 退房手续
迁出周转房时,承租人须先结清水、电、暖、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再到后勤管理处房管科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交回房屋时,应确保屋内水、电、暖、气、门窗、玻璃等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按市场价赔偿。按期迁出的住房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学校退还住房保证金(不计息)。学校不承担承租人租住期间的一切装修费用。
第十一条 租期内,承租人可以提前交回周转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收回周转房,收回时,住户前期对房屋进行的各种装修,学校均不承担其费用。逾期不予退还住房的,学校按30元/平方米/月的罚金标准从承租人住房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时,从其工资中扣除。必要时,学校将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住房。
(一)租赁期满且未续租的;
(二)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非自住周转房的、擅自出租(借)及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五)在学校或配偶单位购买福利性住房的;
(六)因退休及其他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学校工作的;
(七)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