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2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资源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191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高教司[2003]143号)、《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职工住宅房屋除外)。无论该房屋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改革学校现行的公用房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划、定额配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坚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房面积均指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庭、走廊、阳台、楼梯和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2.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批各类公用房定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4.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的特殊问题、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除计划等;

5.对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议;

2.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为学校公用房使用单位,成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公用房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分类与配置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工作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等五大类。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包含教学用房、实验用房和教师教学工作用房。教学用房指各种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室、智慧教室等专用教室,体育训练馆、操场及其附属用房等。实验用房指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包括仪器室、陈列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教学实验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分配标准》(附件1)执行。教师教学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的教研室用房,定额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用房分配标准》(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用房包括引进人才用房、科研团队用房、学科建设用房、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及研究所用房等。科研工作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用房分配标准》(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学校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试卷存放室、报告厅、会议室、文印室、监控室和库房等。党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办公用房分配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含公益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档案馆、校友馆、综合成就馆、报告厅、视频会议室、广播室、教师休息室、教职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校医院、浴室、地下车库、自行车棚、门卫室、收发室、卫生间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指配电房、交换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房屋以及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产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沿街门面房、校内出租房、校内超市等,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定额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后勤管理处每四年核查一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核算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经后勤管理处核定面积,办理《西安财经大学公用房使用许可证》后,交付归口职能部门或各单位管理,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各类公用房分配标准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1.普通教室(含考研自习室),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2.公用实验用房,计算机教室等专用教室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3.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由所属二级学院统一管理;

4.科研工作用房由科研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

5.语音室由外国语学院调配管理;

6.学科建设用房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调配管理;

7.党政办公用房、学校各类会议室、报告厅、档案馆、综合成就馆用房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8.图书馆房屋(含考研自习室)由图书馆管理;

9.校友馆由合作发展处负责管理;

10.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11.礼堂及所属房屋由团委负责管理;

12.学生公寓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13.教职工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分别由工会、校团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管理;

14.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15.除学生食堂外,校内外经营性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16.其余公用房按其用途由各相关单位或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面积,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所用的办公用房具体分布、用途、内部调整等相关情况,如实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学校建筑物上树立、悬挂宣传广告牌,在楼内、楼顶、楼侧加装广告、通讯设备和其它商业性仪器设备等,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交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为避免资源浪费,凡是闲置两年以上或陈旧设备、报废仪器设备长期占用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屋和设施,并优先由各单位另行分配。未收回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将不再受理其用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制定公用房使用方案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周转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适应学科、机构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有关资料(立项、批复、审计报告、图纸等)、房门钥匙移交后勤管理处,办理基建转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正式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维修、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般的维修、装修项目,各单位应事先将维修、装修方案送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对严重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风格的扩建、改造、装修项目,经后勤管理处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入股、抵押、联营、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 60 元/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 6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审批私自改造、装修公用房的,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的装修、改造工程,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得办理审计、资产入库及报销手续,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将其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凡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若有不一致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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